(2017)粤20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康永杰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永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永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漯河市郾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永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8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永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康永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起,被告人康永杰伙同胡晨钟、李某1、魏要辉、许学平、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肖建立、刘红献、梁禄团、李某2、张艳霞(均另案处理)以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赤洲河边一棚屋为窝点,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赌“三公”形式赌博。其中,康永杰及胡晨钟、李某1、魏某、许某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分红;王某、梁某负责发牌、收赔钱;夏某、刘某献负责看场;宋某肖某负责在外围望风;叶某、李某2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张某负责管钱。同年6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胡晨钟等多人及参赌人员30余人。同年12月15日,康永杰在中山市南区渡头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同案犯胡晨钟、李某1、李某2、刘某献的供述、康永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康永杰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康永杰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康永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康永杰上诉提出:其受胡晨钟诱骗出资参股开设赌场,应是从犯,且没有参与管理和分红,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康永杰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康永杰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同案犯胡晨钟、李某1证实康永杰为赌场股东之一,参与分红,不仅负责出资和介绍赌客到场参赌,还安排人员望风;同案犯李某2证实康永杰为赌场股东之一,每次开赌都叫其带人去参与赌博;三人的供述与康永杰供认系赌场股东的供述相印证;据此,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康永杰系赌场的股东之一,不仅参与分红,还纠集他人参与赌博,并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其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其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判根据上诉人康永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康永杰所提其应属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永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康永杰所提上诉意见,经上述分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昶洁审 判 员 萧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