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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勇华与被执行人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华,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赵勇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赵勇华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