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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756号起诉人:张林新,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收到张林新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贵州鼎兴实业有限公司、姚勇返还起诉人工程保证金100万、占用保证金期间的利息24万元及追款费用5万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贵州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贵州鼎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息烽磷煤化工二期扩建C段地块约200万方工程给起诉人施工,工程内容为土石方开挖、爆破、运输、回填等,起诉人须交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于2016年4月9日将其昆明华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贵州鼎兴实业有限公司,姚勇在复印的支票上签收认可。由于被起诉人不能提供工程给起诉人,其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前分期退还保证金,但至今未还,故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息烽,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林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坤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