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旬邑县某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某、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邑县某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袁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旬邑县某某中院内东楼。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某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住铜川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5号,村民。被执行人:樊某,男,汉族,住铜川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七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樊某(2017)陕0429执11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