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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三林与被执行人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三林,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薛三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徐伟,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三林与被执行人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伟当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薛三林偿还借款本金342000元,利息744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3060元。申请执行人薛三林陈述被执行人徐伟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依法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伟名下属于徐伟和其妻杜虹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XXXXXXX7幢6层1-601号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以及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XXXXXXX-1层354号(产权证号:XXXXX**),并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伟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