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爱军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爱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11号罪犯周爱军,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涟少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爱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5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周爱军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2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爱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爱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爱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