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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刘广忠,李书云,李波,赵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财保162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地址:阳谷县谷山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金萍,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法定代表人:李书云。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波。被申请人: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旗。被申请人:刘广忠,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阳谷县。被申请人:李书云,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阳谷县。被申请人:李波,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东阿县工业园区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被申请人:赵霞,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青岛市南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欠借款1000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刘广忠、李书云、李波、赵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刘广忠、李书云、李波、赵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