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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莉萍申请执行周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莉萍,周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莉萍,女,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沸水镇迎宾路。被执行人:周全国,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花荄镇启明星大道***号长兴现代城。肖莉萍申请执行周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川0724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全国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隆文路长兴现代城B2幢2-5-2号住房,现因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全国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隆文路长兴现代城B2幢2-5-2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