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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岳国旗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初394号原告岳国旗,男,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法定代表人崔绍营,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政赫,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鹏,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旗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岳国旗以在庭审中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就原告所申请“两公告一登记”事项可给予另行答复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国旗承担。审 判 长  侯 贇审 判 员  王娟丽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