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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与王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王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488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49594-8。法定代表人:田小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超,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