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艳与庞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庞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75年8月21号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庞立志,男,汉族,1985年4月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庞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若干,经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本院冻结了余额非为0.00元的银行帐户。因帐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暂不进行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张艳询问,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艳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