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铁林与龚英南、黄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林,龚英南,黄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林,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龚英南,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黄海龙,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英南、黄海龙按判决将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17990.00元、案件受理费1001.00元,共计88991.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铁林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