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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占国与胡凤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占国,胡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29号申请人:高占国,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胡凤琴,女,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高占国与被申请人胡凤琴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申请人侯涛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凤琴名下的建设银行个人工资账户33800元。申请人高占国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占国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凤琴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凤琴名下的建设银行个人工资账户33800元。案件申请费358元,由原告高占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桂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