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熊治勤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治勤,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初2186号原告:熊治勤,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李俊杰,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原告熊治勤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熊治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俊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年6%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俊杰之父李兴军因家庭经营急需资金,于2013年12月24日从原告熊治勤处借款106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借款到期后李兴军分四次仅偿付25000元,下欠81000元未付。现李兴军因交通事故已身故,因此请求李兴军财产继承人李俊杰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兴军从熊治勤处借款106000元,李兴军出具了借条,但是李兴军现因交通事故已身故,至于李兴军借款后偿还熊治勤借款的数额无法核实;李俊杰虽然系李兴军之子,但其是否继承了李兴军的财产,原告熊治勤未提交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治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保江审判员 王泽均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