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双峰县(浏阳)光辉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与易小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浏阳)光辉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易小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578号原告双峰县(浏阳)光辉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所在地双峰县走马街镇枚山坪村。法定代表人张端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端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国庆,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小玻,男,汉族,洪江市人,住洪江市。原告双峰县(浏阳)光辉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小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原告双峰县(浏阳)光辉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小玻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浏阳)光辉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小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易小玻负担。审 判 长  周荣遐人民陪审员  王双秀人民陪审员  王如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