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109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波、林洁,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