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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109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波、林洁,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