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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9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文芳、吴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芳,吴振华,胡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10-2号申请执行人:何文芳,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胡淼,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振华、胡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文芳借款本金130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文芳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的借款利息594750元(以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三、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文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962元(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7778元,执行费16820元,以上款项共计202804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淼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二期7、8栋1单元6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9001287,建筑面积138.4平方米)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何文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淼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淼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二期7、8栋1单元6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9001287,建筑面积138.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