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84号原告:袁某,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寒霜审 判 员 刘 义人民陪审员 沈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