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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84号原告:袁某,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寒霜审 判 员  刘 义人民陪审员  沈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