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刑二庭申请执行陈传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31号被执行人陈传刚,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刑二庭移送执行陈传刚罚金一案,本院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豫0105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传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7年3月31日移送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