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娜、陈伦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娜,陈伦权,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94-1号申请执行人唐娜,女,生于1981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伦权,男,生于1963年6月4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和平,男,生于1974年4月24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娜与被执行人陈伦权、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伦权、陈和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娜借款本金30000元,2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9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唐娜与被执行人陈伦权、陈和平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