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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薛素英、薛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素英,薛惠英,薛俊英,王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薛素英,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薛惠英,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薛俊英,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连英,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素英、薛惠英、薛俊英与被执行人王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9049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连英名下无车辆、房产、社保信息、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