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志兰与王朋义、郭合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兰,王朋义,郭合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388号原告:史志兰,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丁凯(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义,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郭合长,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原告史志兰与被告王朋义、郭合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史志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