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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张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旋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161号原告: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鸣,男。被告:张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旋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996号裁决,张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18163号,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即为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当事人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因本案的原告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后,故本院将本案并入(2017)沪0104民初18163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4民初1816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