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毕京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9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京龙,男,30岁(1986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京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京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毕京龙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海家园月苑13号楼5单元501室,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与被害人张某1、张某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二被害人房租共计人民币33300元,后失去联系。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毕京龙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毕京龙的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并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毕京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京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京龙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毕京龙当庭认罪并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毕京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京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毕京龙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张某2;责令被告人毕京龙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张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