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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贾永禄与化祖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禄,化祖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679号原告:贾永禄,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被告:化祖伟(曾用名:化俊伟),男,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永禄与被告化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贾永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永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贾永禄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俊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