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浩杰与被执行人杨福田抚养费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杰,杨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8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浩杰,男,200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福田,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浩杰与被执行人杨福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福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福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