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新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新县,滨州鑫宇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848号申请人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被申请人赵新县,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滨州鑫宇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龙四村80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赵新县、滨州鑫宇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新县、滨州鑫宇农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新县、滨州鑫宇农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山东亿嘉农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