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文登明与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明,屈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931号原告:文登明,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屈明,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文登明与被告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文登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登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登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文登明负担。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