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兵与周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兵,周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兵,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周杨武,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龙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升华书 记 员 罗小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