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青与袁志平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青,袁志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63号申请人许青。被申请人袁志平。申请人许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许青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赊购汽车轮胎,共欠我轮胎款27750元。此款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袁志平给付申请人许青轮胎款2775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志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青轮胎款27750元。申请费165元,由被申请人袁志平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许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