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青与袁志平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青,袁志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63号申请人许青。被申请人袁志平。申请人许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许青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赊购汽车轮胎,共欠我轮胎款27750元。此款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袁志平给付申请人许青轮胎款2775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志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青轮胎款27750元。申请费165元,由被申请人袁志平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许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