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志卫与罗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卫,罗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912号原告:吴志卫,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罗伟荣,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吴志卫诉被告罗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吴志卫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卫以与被告罗伟荣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卫撤回对被告罗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原告吴志卫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甄玉婷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