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亚青、郑良杰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青,郑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陈亚青,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郑良杰,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亚青与被执行人郑良杰离婚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亚青因被执行人郑良杰未履行支付欠款10800元,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郑良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依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