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钟某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1,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瑞金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7年8月1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华平,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21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2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某21在福建省长汀县认识了钟某2(已判刑),并且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2016年11月29日早上,被告人钟某21在瑞金市象湖镇阳光瑞景小区看到一个男子(身份待查)鱼篓里有一只穿山甲,于是钟某21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穿山甲。当天上午10时许,钟某1打电话给钟某2并问他是否需要购买穿山甲,钟某2说需要,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价钱为2200元后,钟某2驾车从福建省长汀县来到江西省瑞金市,在瑞金市汽车站旁边,钟某21将该穿山甲卖给了钟某2,并收取钟某2给付的现金2200元。当天下午4时许,钟某2驾驶汽车携带购买的穿山甲返回长汀县时,在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被设卡的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为中华穿山甲,属哺乳纲、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6年12月1日11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福建省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磺保护站)将该穿山甲放生。另查明,被告人钟某21于2017年退缴赃款计人民币2200元。2017年2月28日同案人钟锦生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2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同案人钟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野生动物中华穿山甲的照片,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放生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1刑初第3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1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的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1具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1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钟某21退缴的赃款计人民币2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文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