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10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10218常树行与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树行,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0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树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树行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昂生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黄商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树行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树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树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常树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闵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