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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京湘申请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京湘,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汤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周京湘。被执行人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劲松。被执行人汤劲松。申请执行人周京湘与被执行人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汤劲松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对借款40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汤劲松名下有位于浏阳市白沙路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为其大家庭成员唯一住房,暂不适宜处置;查到被执行人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溪江乡浆田村的工业厂房一套,该厂房已列入蒙华铁路征拆范畴,征拆款项尚未到位,本院已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协助冻结征拆款的手续;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账户无存款;5、本院已作决定将被执行人汤劲松、浏阳市东方顺达烟花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汤劲松十五日。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