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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彭建华与仙桃市仁和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华,仙桃市仁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华,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执行人仙桃市仁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湖镇文卫路。法定代表人:蔡仲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建华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仁和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仙桃市仁和米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建华货款131519元,并支付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彭建华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仁和米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协议,并按协议履行39000元,申请执行人彭建华同意对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