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庞红梅与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红梅,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089号原告:庞红梅,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吉水县人。被告: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31578。法定代表人:张永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红梅与被告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红梅于2017年8月1日以原、被告已庭下私下自行协商调解和好,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红梅撤回对被告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8元,减半收取17094元,由原告庞红梅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咏琴人民陪审员 黄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