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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明峰与尹剑、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峰,尹剑,尹辉,许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626号原告:吕明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尹剑,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尹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许艳丽,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吕明峰与被告尹剑、被告尹辉、被告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德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