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明峰与尹剑、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峰,尹剑,尹辉,许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626号原告:吕明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尹剑,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尹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许艳丽,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吕明峰与被告尹剑、被告尹辉、被告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德忠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