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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韦勇、凌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勇,凌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兴,被执行人凌光海,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韦勇与被执行人凌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勇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7.5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凌光海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桂P×××××,该车现查找不到,不适宜于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