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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某花与姚某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花,姚某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807号原告:孙某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利,男。原告孙某花与被告姚某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某花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太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