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靳双运、许莉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双运,许莉杰,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秋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双运,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莉杰,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原审被告:赵秋芳,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靳双运、许莉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秋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7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管辖合同,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1日,上诉人同河南峰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担保人河南峰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上述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现河南峰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称已经通过工商变更登记为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