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成亮与李增燕、李企龙、张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亮,李增燕,李企龙,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陈成亮,男,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执行人:李增燕,女,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执行人:李企龙,男,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增燕、李企龙及张美玲银行存款共计19464元(其中本金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89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盛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