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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成亮与李增燕、李企龙、张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亮,李增燕,李企龙,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陈成亮,男,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执行人:李增燕,女,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执行人:李企龙,男,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增燕、李企龙及张美玲银行存款共计19464元(其中本金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89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盛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