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忠、张国琴与冯骥、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张国琴,冯骥,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赵忠。申请执行人张国琴。被执行人冯骥。被执行人余芳。赵忠、张国琴与冯骥、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432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骥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路的房屋及被执行人余芳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的房屋,轮候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芳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兴街的房屋,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芳名下车牌号为川A****8的汽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骥持有的泸州成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股份。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芳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的房屋。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