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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青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青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青,男,1987年7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汉族,专科文化,原经营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二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青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米青在河津市东都商场6区2号注册成立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从事诗尼曼衣柜经销活动,该店经营者为米青,其妻子贺瑞(另案处理)负责店面销售。2016年3月份到8月份期间,该店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挪用客户订货款后无力履行家具订货合同。但米青、贺瑞仍然隐瞒该店经营的真相,先后与赵某一等二十七名被害人签订家具订货合同,收取订货款。特别是在2016年7月13日,米青接到厂家7月31日前取缔其代理权,中止合作的通知之后,仍然指使贺瑞在8月份与被害人李某一、王某一、陈某某等签订订货合同并收取货款。被告人米青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前述二十七名被害人订货款421745元,其中109501元用于履行合同或退还被害人,实际骗取被害人312244元。所骗款项被米青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利息等个人债务。被告人米青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米青加盟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在河津市东都商场6区2号注册成立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从事诗尼曼衣柜经销活动,该店经营者为米青,其妻子贺瑞(另案处理)负责店面销售。2016年3月份到8月份期间,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挪用客户订货款后无力履行家具订货合同等情况。但米青、贺瑞仍然隐瞒该店经营的真相,先后与周某一等二十七名被害人签订家具订货合同,收取订货款。在2016年7月13日,米青接到厂家7月31日前取缔其代理权,中止合作的通知之后,仍然和贺瑞在8月份与被害人李某一、王某一、陈某某等签订订货合同并收取货款用于个人使用。以上米青共收取二十七名被害人订货款共计421745元,其中给被害人周某一、柴某一、张某一、王某一、师某某、米某某、李某四安装部分家具和返还订货款共计10余万元,实际骗取二十七名被害人30余万元。所骗款项被米青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利息等个人债务。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与河津市诗尼曼衣柜新经销商为及时解决客户实际需要,客户向米青交纳的货款由广州市诗尼曼家具有限公司先行承担,已向周某一等二十四名客户提供重新设计报价、重新生产安装等服务,该二十四名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另被害人武某某尚有经济损失1200元、被害人贾某尚有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丁某某尚有经济损失2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周某一的询问笔录、收据、订货合同、一卡通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3月19日我在河津市东都商场6区2号诗尼曼整体衣柜专卖店和米青老婆贺瑞签订了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合同总价值29700元,家具分别为:主卧衣柜、客卧衣柜、小卧衣柜、酒柜和鞋柜,当天我通过pos机交了24000元货款,合同约定50天内出货,但直到2016年8月中旬,米青才给我安装了主卧衣柜的柜体,我问米青是怎么回事,米青老说过两天就好,但一直没有给我们安装,后来我就联系不到米青夫妻俩了。我觉得米青给我安装的主卧衣柜柜体价值2000元,因为衣柜就没给我安装完。2、被害人李某一的询问笔录、收据、订货合同,证明:2016年4月11日我在河津市东都商场6区2号诗尼曼衣柜和贺瑞谈好价钱后,和营业员王某五签订诗尼曼衣柜整体衣柜订货合同,合同总价值35000元,家具分别为衣帽间、进户鞋柜、榻榻米鞋柜、书柜、电脑桌、榻榻米、衣柜,当天我付给贺瑞10000元定金,王某五给我开了收据。我签合同时没有和贺瑞说具体安装时间,只是说安装时给店里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该店面关闭,我给贺瑞打电话,发现不是贺瑞的电话,我就报警了。3、被害人柴某一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2张、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银联消费清单,证明:2016年4月30日诗尼曼衣柜在河津市龙门大厦参加订货会,我和我老婆柴某一看见有优惠活动,就定制了两个衣柜、两个床、两个床头柜、榻榻米和书桌,当天我用我卡号为622700036100005270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河津市龙门大厦刷到南源氏五金销售部的pos机上30000元,该笔钱给我写了收据并盖有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当天米青到我家里量了定制家具的尺寸,2016年5月18日我老婆柴某一和米青老婆贺瑞签订了总价值为33000元的合同,合同签完之后,我用我卡号为6283880772549283的中国银行卡在米青诗尼曼店里pos机上刷了3000元,该笔钱也给我写了收款收据并盖有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当时合同约定的是55天出货。2016年7月15日米青安排工人把榻榻米和书桌安装到我家,我问米青剩余的家具为什么不同时安装,米青说剩余的家具一个星期后装,之后我打电话,米青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9月10日米青和贺瑞的手机关机联系不上。4、被害人张某一询问笔录、活动专用订单收据、订货合同、收据、银联消费清单,证明:2016年3月26日我在河津市米家关村艾克赛琳第五届家博会上交了1000元定金,定了诗尼曼衣柜35000元的家具,定制的家具分别有:主卧衣柜、榻榻米房间一套、鞋柜、衣帽间和电视柜,2016年5月19日我和米青老婆贺瑞签订诗尼曼全屋定制订货合同,合同总价值35000元,当天我在米青店里pos机上刷了34000元将货款付清,该笔钱给我写了收据并盖有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后因为尺寸问题,电视柜无法制作,贺瑞通过微信给我退货款3635元,2016年9月10日左右,米青说回来一部分货要安装,但是只安装了主卧衣柜、衣帽间和鞋柜,衣帽间的尺寸还不合适,还在那放着,之后我听说米青把客户的货款拿着联系不到了,我就和米青联系问怎么回事,米青给我说货很快就回来了,直到我见到诗尼曼总厂的人才知道剩下的货没有给我下订单。已经给我安装的家具大概价值14000元左右,还有价值17000元左右的货物未安装。5、被害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银联消费清单,证明:2016年6月5日,我在河津市东都商场6区2号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定制了价值23800元的家具,当天我和诗尼曼老板米青老婆贺瑞签订了诗尼曼全屋定制订货合同,家具有:主卧衣柜、次卧衣柜、电脑桌、1.8米的床和床垫,我在诗尼曼店里的pos机上刷卡18000元,再付了2000元现金,共计20000元,该笔钱给我写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合同约定55天出货,但到约定期限后一直没有给我安装,我和米青、贺瑞联系,他们多次推托,之后再打电话手机就关机了,而且店门也关了。6、被害人范某某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一卡通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6月13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家具,并和贺瑞签订了一份20000元的订货合同,家具有:主卧衣柜、次卧衣柜、电脑桌、鞋柜、阳台柜。我通过诗尼曼店里的pos机刷了18000元,该笔钱给我写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合同约定50天后交货,到了60天以后我就去看情况,找到米青,米青告诉我这两天就回货了,后来再打就不接电话了,我后来见到了诗尼曼厂家,厂家经过查询,发现我这笔钱就没有给厂家打过去,我才发现我上当受骗了。7、被害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证明:2016年6月16日我和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签订价值为13000元的合同,定制主卧衣柜一个、次卧衣柜一个、推拉门一个,合同约定50天内出货,签订合同当天我把10000元现金交到店里面,店里给我开了收据并加盖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但是家具一直都没回来,米青和他老婆贺瑞也联系不到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也关门了。8、被害人高某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账户明细,证明:2016年7月3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衣柜定制了一套家具,并和贺瑞签订了一份价值29800元的订货合同,签订合同的约定两个月后交货,2016年7月4日我通过我的支付宝给贺瑞的卡上转了9800元,店里给我开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到了8月20日我到诗尼曼找到米青,米青告诉我8月30日货就会回来,到了8月30日货还没有回来,我就给诗尼曼厂家打电话,厂家告诉我没有我的订单,我再问米青,米青说是通过侯马诗尼曼下的单,后来我通过厂家了解到,米青只收了我的钱,并没有给我下单。9、被害人李某二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银联消费清单,证明:2016年7月13日,我和我妻子庞国红一起去了位于河津市东都商场的诗尼曼专卖店,我们和米青还有米青妻子贺瑞谈好了定制四件诗尼曼家具,并由我妻子庞国红与贺瑞签订了价值16000元的订货合同,当天我通过诗尼曼店里的pos机刷了14000元,订货合同约定55天内给我安装,合同到期后我找不到人,发现店门也关了,家里的家具一件也没有给我装。10、被害人赵某二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银联消费清单,证明:2016年7月21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家具,并和贺瑞签订了一份价值3700元订货合同,合同约定50天后交货,合同签订当天我通过诗尼曼店里的pos机刷了3700元。后来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到了以后,我就给贺瑞打电话,贺瑞不接电话,然后我去店里发现店门已经关了,后来我听说老板欠了很多钱还不了,我发现我上当了。我家里的家具没有给我安装。11、被害人李某一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银联消费清单、一卡通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7月31日我和老公李佳到河津市东都诗尼曼整体衣柜专卖店看家具,看好一套15500元的家具,当天我通过银行卡给贺瑞的银行卡中转了3000元定金,2016年8月2日我老公和贺瑞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约定55-60天出货,签订合同当天我通过诗尼曼店里的pos机刷了5000元,2016年9月13日我打电话咨询什么时候可以安装,给米青和贺瑞打电话,发现他俩的电话都关机了,店里的电话也打不通,我家的家具一件也没有给我安装。12、被害人王某一的询问笔录、收据、订货合同、交易截图,证明:2016年8月6日,我去河津市东都商场和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老板米青谈好价格,当天我给了他500元定金,店里给我开了500元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2016年8月9日,我在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与老板米青签订了一份总价值30000元的订货合同,当天再次给了店里20000元,店里给我开了20000元的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签订合同时约定60内出货,但到2016年8月20日左右,我就听说很多人定制的家具都到不了货,我就找到米青,米青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他给了我他在总厂给我定制家具的订单号码,之后又给了我诗尼曼的客服号码,之后我多次联系,客服说光有订单号不行,必须见到钱后才能开始制作,再后来我联系米青就联系不到了,接着我跟厂家的郑某某联系,郑某某说只收到了我们7000元的货款。13、被害人师某某的询问笔录、收据,证明:2016年5月23日,我在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订购了价值12300元的家具,因为之前还在诗尼曼店里做过,所以当时就没有签合同,当天我通过诗尼曼店里的pos机刷卡将12300元货款付清之后,店里给我开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当时我们约定50天内给我安装,但到期后米青一直没给我安装,我多次催促,米青只给我安装了一张床,还只安装了一半,之后我就联系不到米青了。14、被害人柴某二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证明:2016年6月23日,我在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与贺瑞签订了价值30000元的订货合同,当天我在诗尼曼店中交了10000元现金,店里给我开了10000元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2016年8月5日,我又交了5000元现金,店里同样给我出具了5000元收据,合同约定50天内出货,后来一直没有给我安装,我打电话给米青和贺瑞发现他俩手机都关机了。15、被害人柴某三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银联消费清单,证明:2016年6月26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家具,当天我和贺瑞签订了价值12000的订货合同并通过诗尼曼店中的pos机刷了10000元,该笔款店里给我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当时合同约定两个月出货,合同到期后我给米青打电话,米青说我的货正在和厂家协商,第二次打电话贺瑞告诉我一周内给我安装好,后来我去了店里,才知道被骗了。16、被害人武某某询问笔录、收据,证明:2016年7月9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推拉门,总价值1950元,当天我交了1200元定金,该笔款贺瑞给我开了一张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当时约定45天后交货,8月25日我到店里去问,贺瑞说这两天就回货,后来也一直没回来,最后我听说诗尼曼衣柜被查,才知道我被骗了。17、被害人郭某某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证明:2016年6月26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家具,2016年7月9日我去店里和贺瑞签订了价值10000元的订货合同,签订合同当天我通过现金给了贺瑞3000元定金,该笔款因为体现在合同上,所以没有向我出具收据,2016年7月10日贺瑞到我家取款,我向其支付了7000元现金,贺瑞向我出具了收据,(收据上钱数是6000元,数钱的时候出错了,我后来打电话更正了),合同约定50天出货,合同期满后我给米青打电话,米青说正在和厂家协商,第二次贺瑞接的电话,贺瑞说一周内给我安装好,后来我到店里去看,才发现被骗了。18、被害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收据、银行明细,证明:2016年8月22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家具,总价值为4995元,当天我支付了3995元,该笔款贺瑞给我开了一张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后来我听一个邻居说米青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就来报案了。19、被害人王某二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中国银行对账单、诗尼曼全屋定制的图纸,证明:2016年4月30日我在河津市龙门大厦参加建材联盟促销活动,河津市东都诗尼曼专卖店也参与了建材促销,我就订购了价值33000元的诗尼曼家具,我4月30日在河津市龙门大厦刷到南源氏五金销售部的pos机上1000元定金,5月7日在河津市诗尼曼店中刷卡支付了19000元,5月27日在河津市诗尼曼店中刷卡支付了13000元,4月30日和5月7日的两笔款贺瑞给我开具了收据,5月27日的没有开具收据。但是贺瑞给我提供的收据我已经遗失,无法提供,并且因为我和米青、贺瑞是熟人,比较信任他们所以就没有签合同。20、被害人贾某的报案材料、收据,证明:2016年7月2日,我到东都诗尼曼衣柜看衣柜,最后选定了3个柜子,店家收取了3000元的定金,说两个月后安装衣柜,过了半个月店里员工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同时缴纳货款总额的80%,我拒绝缴纳,并承诺柜子安装完后支付剩下的款项,后来对方一直没有联系我,直到接到经侦大队的电话,我才知道我被骗了。21、被害人张某二的询问笔录、收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2016年4月30日,我在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签订了价值21000元的家具,当天我给贺瑞邮政银行卡上转账20000元,贺瑞给我返还了300元现金,2016年5月28日我将剩余的1000元货款转到了贺瑞邮政银行卡上,价款付清后我多次催问我的家具什么时候能安装,贺瑞每次都说很快就好,2016年9月2日我和我老公柴晓斌到诗尼曼店铺查问情况,发现店门已关,我给贺瑞打电话,她说她在广州和厂家商量事,我就走了。之后我听说米青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就来报案了。22、被害人王某三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收据、银联消费清单、诗尼曼全屋定制图纸,证明:2016年7月3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定制了一套家具,并和贺瑞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60天出货,签订合同当天我现金支付了1000元定金,该笔款贺瑞给我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合同签订第二天我通过诗尼曼店里的pos机刷了23000元。合同到约定履行期后我给贺瑞打电话,一个男的接的电话告诉我货回来一批,但是没有回全,后来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23、被害人丁某某的询问笔录、收据、银行取款证明,证明:2016年8月28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定制了两套推拉门,总价值为3600元,当天我先支付了600元现金,该笔款店里给我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2016年8月31日,我从我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中取了2000元,通过ATM机存入了贺瑞的账户中。当时贺瑞告诉我是20天出货,2016年9月25日我就给他们打电话,电话一直打不通,我去了店里,旁边店里的人告诉我,老板已经被逮捕了,我就来报警了。24、被害人李某四报案材料、收据、艾克赛琳活动专用订单收据、欠款证明,证明:2016年3月27日,我在河津市艾克赛琳第五届家博会上定制了诗尼曼衣柜,当天预付定金1000元,2016年4月16日我将全款付清,共计45785元,一个月后我多次上门询问订单情况,对方都以厂家订单太多安排不过来为由一直推,最后在2016年8月6日我联系上诗尼曼区域经理XX涛,才了解到我支付的货款并没有付给厂家,贺瑞知道后答应给我退款,两天内付清,后贺瑞多次向我退款共计32000元,尚欠13785元。25、被害人闫某某的询问笔录、收据,证明:2016年4月30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定制新房家具,当天我给贺瑞交了1000元定金,该笔款店里给我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2016年8月底,我去店里看过一回,贺瑞告诉我让我继续交钱,我因为房子还没有到买家具的程度,就没有交款,2016年10月10日我准备交款定家具的时候,发现店门关了,我就来报案了。26、被害人王某四的询问笔录、雷锋专场建材联盟预订单、诗尼曼衣柜代金券、收据,证明:2014年10月25日,诗尼曼在河津市龙门大厦做活动,我交了300元定金,11月8日我到河津市龙门大厦参加“雷锋专场建材联盟”,我在河津市诗尼曼订购了一套衣柜,交了5000元定金(诗尼曼2500元,阿里斯顿饮水机2500元),两次一共给诗尼曼交了2800元,后来我装修的时候见东都商场诗尼曼家具店已经关门。27、被害人米某某的询问笔录、订货合同,证明:2016年3月8日,东都商场搞活动,我去河津诗尼曼定了一套价值34000元的家具,当天当天我交了1000元定金,2016年4月13日我到河津市诗尼曼店里把余款33000元给了贺瑞,并在合同上表明我全款付清,随后诗尼曼店里给我装了一部分货,厂家经理说价值29000元,还剩价值5000元的货没装,我就联系不上贺瑞了,后来听说贺瑞涉嫌诈骗,我就过来报案了。28、证人张某三的询问笔录、借条,证明:2015年12月22日,米青及其妻子贺瑞找到我说快过年了,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想贷点款,我知道米青开着家具店就到他的家具店看了之后在米青家里给了他现金5万元,约定的月息4分钱,米青和贺瑞共同给我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27日,米青给我打电话说想买车向我贷款,我就给了米青5万元,约定月息4.5分,米青给我出具的借条,2016年12月30日米青说临时用钱借我1万元,2016年8月8日贺瑞说家具店有急事借了我2万元,这两笔借款没有利息。2015年12月22日那笔借款付了7个月利息,共计14000元利息款,2016年2月27日那笔借款付了5个月利息,共计11250元利息款。这两笔钱米青都没给我还过本金,利息都截止到2016年7月份,米青共向我支付利息25250元。29、证人张某四询问笔录、房屋抵押合同、借条,证明:米青于2015年11月23日借了我14万元,于2015年11月24日借了我1万元,共计15万元,并把铝厂世纪朝阳房屋21栋512房屋抵押给我,当时约定是3.5分利息,截止2016年6月一共付给我29500元利息,本金米青没有还给我。现在房屋房产证还没有办理,该房屋米青借款时就将该房屋所有协议已换到我名下。30、证人郝某某证人证言、租赁合同,证明:米青和贺瑞在河津市东都商场开诗尼曼全屋定制家具租的是我的房子,当时我和贺瑞签订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是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贺瑞分别于2016年6月初给我付了8000元房租,8月3日又付了5000元,由于米青和贺瑞资金紧张,最后就说好一个月一个月的付房租,2015年米青和贺瑞就开始欠我的房租,付房租款就开始拖拖拉拉,2016年8月份就有客户去店里闹事,2016年8月底,我就不见米青和贺瑞了,由于米青欠别人电费,客户也多次找米青和贺瑞,我就把店门关了。米青的店里的货2016年12月2日米青的家属拉走了一些东西,米青还欠雷士照明灯具店老板的灯具款,米青出事后,灯具店老板将店里的灯具卸下拿走了,米青还欠四区畅晓峰的房租和贷款,他拉走了一部分东西,欠广州货运部老板谢要国的钱,拉走了一个酒柜。欠曹水刚7000元,他拉走了一套衣柜,其余的东西我收拾起来了。2016年7月份,我朋友李某二通过我给贺瑞交了14000元钱从诗尼曼定制了一套家具,我多次找贺瑞问给厂家交款情况,贺瑞都告诉我说钱早都交到厂家了。后来案发后我才知道我朋友李某二的钱根本就没交到厂家,后来李某二的问题是新的诗尼曼经销商和厂家解决的。31、证明一份,证明米某二2016年12月3日从米青店里拉走电视机1台、电脑台机1台、笔记本1台、打印机3台、传真机1台、电脑桌2个、斗柜3个、鞋柜1个、床1套、沙发、茶几、电扇、饮水机、未开包装柜子、库房东西、电视柜1组、餐桌1个、椅子14把、茶几2个。32、证人郑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我是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山西区域经理,我接到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总部通知,山西河津有7、8个业主打电话投诉把钱交到河津区域加盟商米青手里,但米青并没有给我们打款。米青从2013年开始就和我们公司签订协议开始加盟代理,我们公司的规定是米青每年都要和我们公司签订一次协议,2015年贺米青签了一年合同,2016年就没有签合同,但是我们没有取消正式代理权,所以我们还继续供货。米青加盟我们公司时交了加盟保证金5000元,米青开这个加盟店投资了大约30万元左右,纯利润大约在20%左右。从2016年6月份开始米青给我们公司下8份订单,但只订货,没有给我公司汇过款,7月份还可能给我助理汇过钱,因为米青没有完成经销任务并且有他卖的行为,所以我们公司给米青下发了诗尼曼衣柜业绩取缔函,要求米青自2016年7月31日之前终止和我公司区域经销商合作,该通知已于2016年7月13日我通过微信给米青发了这个通知,米青当天也收到了,但是收到通知后还继续收客户的钱。据我目前掌握的情况,米青共骗了大约30万元。我们公司给米青下发取缔函后米青通过侯马和运城的加盟商分别在8月份定了一次货。通过运城订的货钱还没有打够,等钱都到后才能给他备货,现在运城和侯马的经销商都不欠米青的货。米青每次给公司打货款都是打到公司提供的招商银行的专属账户,账号是1209090503106010307。米青打完款确认订单报价无误后,我们公司制作生产周期在25天左右,物流时间不确定。33、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情况,证明:由于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的经营者米青无能力为诗尼曼客户处理其所欠家居款,诗尼曼公司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由诗尼曼公司与河津新经销商董某某一并承担米青所欠遗留客户的家居款,并由河津市新经销商董某某为受害客户解决后期安装问题。34、河津市东都诗尼曼遗留事件处理情况,证明:诗尼曼公司与河津新经销商董某某为东都诗尼曼遗留事件的处理情况。35、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9月14日在杨荣的见证下从被告人米青处扣押收款收据二本、黑色笔记本一本、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公章一枚。36、贷款明细查询,证明:米青账号为6230516590000192827的交易明细。3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河津市东都诗尼曼衣柜专卖店法定代表人为米青。38、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贺瑞账号为622707106007093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39、2016年订单明细登记表,证明:河津市诗尼曼衣柜专卖店给诗尼曼厂家汇款记录及订单情况。40、账本及收据,证明:米青从被害人处收款情况。41、客户信息情况,证明:证明柴某一等16名被害人货款缴纳情况及产品安装情况。42、举报信,证明:2016年8月18日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向河津市东都商城所辖工商所举报米青、贺瑞销售假冒产品以及侵犯我公司商标权。43、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证明: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44、诗尼曼衣柜业绩取缔函,证明:2016年7月13日发出业绩取缔函,要求从2016年7月31日止,终止与经销商米青的合作。45、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诗尼曼商标注册人由广州市顶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诗尼曼家具有限公司。46、授权委托书,证明:广州市诗尼曼家具有限公司现委托授权郑某某作为公司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在山西省河津市经销商品牌经营权的处理协调相关事宜。47、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米青加盟我公司开始在河津开诗尼曼全屋定制店,开始营业,2015年1月1日签订2015年诗尼曼衣柜特许加盟合同书,2015年3月18日开具授权委托手续,授权书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于2015年河津市销售业绩不达标,我公司2016年3月12日发出山西省河津市业绩警告函,2016年7月13日发出取缔函,证实取缔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终止合作。48、业绩警告函,证明:2016年3月12日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向河津市诗尼曼衣柜经销商发出业绩警告函。49、授权委托书及特许加盟合同书,证明: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授权米青诗尼曼系列产品山西省河津市市区经销商,由其负责授权区域诗尼曼产品经营及品牌推广事宜,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50、关于周某一等定制家具市场价值的情况说明及照片名单,证明:被害人周某一通过侯马田某某银行账号48510140081账户汇出12000元到公司账户,其中200元用于该客户货款,周某一实际安装的柜体市场价格为1000元,被害人柴某一通过河津市贺瑞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071060070930账号汇出20000元到公司账号,其中11163元用于该客户货款,柴某一实际安装的货物市场价格为18050元,被害人张某一安装货物市场价值为17635元,被害人王某一通过贺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91810003615025账号汇出7000元到公司账号,王某一实际安装货物市场价值为8816元。51、关于河津米青案件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说明、业主订单统计表,证明:河津市诗尼曼原经销商米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客户货款后并未向公司打款,造成23名客户经济损失共312947元,广州市诗尼曼公司为解决客户实际需求,同广大客户协商,并协调当地新的经销商向客户提供重新报价、重新安装等服务,客户之前向米青交纳的货款由广州诗尼曼公司先行承担。52、证明一份、贷款明细,证明:米青在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贷款余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归还利息0.01元(批量代扣),2016年3月24日归还利息850元,2016年5月11日归还利息506.54元,2016年5月11日归还本息30000元。53、到案经过一份,证明:2016年9月13日,河津市公安局接柴某一等被害人的报案称河津市诗尼曼全屋定制的老板米青和贺瑞以订制衣柜为由骗取钱财,米青现在河津市惠源大酒店,河津市公安局民警立即前往惠源大酒店,将米青带到河津市公安局受案调查。54、被告人米青的讯问笔录,证明:河津市东都诗尼曼是我加盟的广州市诗尼曼衣柜专卖店,负责人是我,我专卖店中有我和我老婆贺瑞、还有王某五和谭某两个员工,我们四个人中我负责售后、安装业务,贺瑞负责店面销售,王某五和谭某是营业员。我们四个人谁谈的业务就由谁签订合同,收到的货款都交到我夫妻二人手中,店里有两个pos机,分别绑定我和贺瑞的卡,我给广州诗尼曼公司打款是通过广州诗尼曼公司给我提供的招商银行专用账户,打款时有时用我的卡,有时用贺瑞的卡。2016年3月19日,贺瑞和周某一签订了价款29700元的订货合同,周某一实际付款24000元,我给周某一安装了两个衣柜,大约价值2000元。2016年5月18日贺瑞和柴某一签订的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书是我店里签的,订货合同货款是33000元,柴某一已经付清全款,我给柴某一安装了一个房间,价值大约是18000元,剩余的钱我将其中的5500元给运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还我个人贷款,剩余的货款我打给广州诗尼曼公司订其他客户的货物。2016年6月16日贺瑞和杨某某签订的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订货合同价款是13000元,杨某某给了我10000元定金,我将这10000元用于归还我个人信用卡了,没有给客户供货。2016年6月13日贺瑞和任秋霞(范某某妻子)签订的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订货合同价款是20000元,任秋霞给了我18000元定金,我将这18000元打到广州诗尼曼公司了,但是是给别人订货的。2016年7月13日贺瑞和高某签订的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书,合同价款29800元,付了定金9800元,我也是将钱用于给其他客户订货了,但具体是哪个客户我记不清楚了。2016年4月11日王某五和李某一签订的诗尼曼整体衣柜订货合同书,合同价款33000元,付定金10000元,虽然当时合同签订的是诗尼曼的合同,但是货物不是诗尼曼公司做的,是源氏圆木衣柜的货,估计能回14000元的货,我跟前有给源氏圆木衣柜打款的账单,我还给诗尼曼厂家打了4000元,货没有回来。2016年5月19日,我收了张某一35000元,因为电视柜规格有问题,退给客户3635元,通过侯马经销商给厂家打了12800元,回来了大约一半的货。2016年5月23日,我收了师某某12300元,给厂家打了5800元,回了一部分货。2016年6月5日,我收了吴某某20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6月23日,我收了柴某二15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6月26日,我收了柴某三10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7月3日,我收了王某三24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7月9日,我收了武春华12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7月13日,我收了李某二14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7月2日,我收了贾某3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7月9日,我收了郭某某10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7月21日,我收了赵某二37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6年8月2日,我收了李某一8000元,没有给厂家交钱。2017年8月6日和9日,我收了王某一20500元,通过运城经销商付给厂家7000元。我还收了王某二装修盛世家园的33000元货款,收了陈某某恒基碧园的3995元货款,收了张某二地址为翠西南的货款20700元,收了临猗丁某某货款2600元。当时贺瑞还收了李某四45785元,李某四要求退款,共退给他32000元。广州诗尼曼公司是2016年7月13日用微信通知我已经取消了我的代理资格,我收客户的钱主要用于我个人以前的欠款、信用卡还款、付给银行的利息,我妻子没有支配,但我妻子知道店里的经营状况。收的货款我给西城支行还了3万元贷款,给运城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还了三个月,每个月还5500元,其余的记不清了。给合同期满客户给我要货时,我总是以厂家还没发货为理由推脱。签订的所有合同只有一份,在客户跟前,我们不留合同。2016年5月份开始,我分14次给诗尼曼公司打款109827元,这些钱是定制家具的钱,这些钱打给厂家都是给5月份以前客户回来的货,不是报案群众的钱。5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米青个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米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知其经营的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米青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一等二十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由广州市诗尼曼家具有限公司先行承担,剩余被害人武某某、贾某、丁某某的损失,被告人米青应予退赔。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米青退赔被害人武某某经济损失1200元、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丁某某经济损失2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董敢斌人民陪审员  王群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