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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宝成与潘明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成,潘明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607号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潘明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明益应付给申请执行人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潘明益负担经申请执行人冯宝成申请,2017年5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5月1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