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玉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芝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芝,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大田集镇八口行政村八口村。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二朝、李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玉芝在其位于成武县大田集镇八口行政村八口村的空宅上种植疑似罂粟共计2606株,于2016年3月14日11时许被成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鉴定,陈玉芝种植的疑似罂粟苗与罂粟(Papaversomniferum)匹配率99%。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陈玉芝向成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芝非法种植罂粟260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陈玉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11时许,成武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发现在位于成武县大田集镇八口行政村八口村被告人陈玉芝的空宅菜园里,种有疑似罂粟幼苗,在王某2、王某1的见证下,将罂粟苗铲除,经清点共计2606棵,并于同日扣押。同年3月16日,被告人陈玉芝向成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菜园里的罂粟幼苗仅作为青菜食用。经鉴定,陈玉芝种植的疑似罂粟苗与罂粟(Papaversomniferum)匹配率99%。2016年11月12日,涉案的罂粟苗在田集派出所院内集中焚烧销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当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发现。(2)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3月14日,陈玉芝种植罂粟及铲除罂粟后现场的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3月14日成武县公安局在见证人王某1的见证下自陈玉芝处扣押罂粟苗2606棵。(4)销毁证明、销毁照片,证实成武县公安局将陈玉芝非法种植的2606株罂粟于2016年11月12日在田集派出所院内集中焚烧销毁。(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玉芝出生于1951年11月10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4日15时,成武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孙理想、庞体健赶至八口村南超市北侧,发现空地处有大量罂粟苗,经询问系陈玉芝所种。在王某2、王某1的见证下将罂粟苗铲除,经清点共计2606棵。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4日下午6点多,派出所民警在他们村陈玉芝家的菜园里查获了一批大烟苗。当时他在现场。现场清点大烟苗2606棵,陈玉芝知道自己种植的是大烟苗。(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下午6点多,在成武县大田集镇八口村陈凤涛超市北边,陈进良家东边,八口村南北街路西他岳父陈玉芝的宅基地里,民警清点铲除大烟苗时,他和八口村的村主任王某1都在场,陈玉芝一共种植了2606棵大烟苗。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证实经检验,被告人陈玉芝种植的2606株疑似罂粟苗所含罂粟成分:DNA测序结果经NCBI数据库BLAST,与罂粟(Papaversomniferum)匹配率99%。4、被告人陈玉芝的供述,证实他来投案自首,因为他为了当菜吃在成武县大田集镇八口村南北街南头路西自家的空宅基地里种植了大烟苗。清点时他不在现场,后来听其女婿王某2说是2606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芝非法种植罂粟260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玉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种植密集的罂粟幼苗仅是作为青菜食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预交罚金,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晓芳审 判 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陈雪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