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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永太、张家口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太,张家口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太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太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5)青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