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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双全与科左后旗道和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全,科左后旗道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774号原告:双全,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科左后旗道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道布丹,经理。原告双全诉道和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