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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智敏、陈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智敏,陈志平,南昌金巢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0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智敏,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平,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审被告:南昌金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区高新八路溪湖春晓住宅小区2栋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周月玲,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钟陵路81号。负责人:胡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周智敏与被上诉人陈志平、原审被告南昌金巢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周智敏与被上诉人陈志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周智敏赔偿陈志平70,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60,000元,于2017年8月3日之前付50,000元,2017年10月30日之前付10,000元。如周智敏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按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970号一审判决执行,由周智敏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按一审判决的金额赔偿给陈志平95,378元;二、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陈志平120,000元外,陈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意放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337.18元,如周智敏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后,则由陈志平负担。如周智敏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由周智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2元,减半收取588.1元,由周智敏负担;四、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虽未参加调解,但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未增加其责任,亦没有侵犯其利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仍按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970号一审判决履行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长峰审判员  邹志伟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