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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时某与王存峰、赵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王存峰,赵吉良,德州市陵城区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37号原告时某。法定代理人时连会,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原告之父。被告王存峰,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被告赵吉良,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号鑫源国际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王存峰、德州市陵城区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某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做鉴定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应依法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焕强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